级上诉

在某些情况下,学生可以选择对某门课程的成绩提出上诉. 这种申诉必须基于程序问题,而不是基于对学业成绩的判断或意见分歧. 举证责任落在学生身上,以证明发生了以下一项或多项:

  • 评分决定不是基于学业成绩,也不是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
  • 评分决定所依据的标准与适用于同一课程和部门的其他学生的标准不合理地不同.
  • 分级决定是基于不合理地偏离先前明确的标准.

主席, 成绩申诉委员会或教务长可建议更改成绩,但只有在明确确定的程序错误或在评估中出现重大反复无常或武断的情况下,才有权更改成绩.

注意: 法学院开设的课程有单独的申诉程序. 有不满的学生 法学院 课程应参考该单元学术申诉程序的具体指导方针.

时间轴

正式程序必须在有争议的决定或成绩正式记录后45个日历日内开始. 成绩申诉程序在教员收到“学术申诉”文件之日正式开始.

 

上诉记录

任何申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注明日期,并注明“学术申诉”字样.一旦正式的申诉提交给教员, 在以后各级的上诉中,必须以原稿提出, 尽管可以随时添加新的语句.

任何证据和所有直接的支持性陈述, 成为申诉永久记录的一部分,必须在每一级申诉中出示.

在每个上诉级别, 一份书面, 日期决定和决定的书面理由必须提供给受影响的一方或多方-学生, 教职员工和任何在早期上诉阶段做出决定的人.

学生可以提交书面证据. 根据学校的决定,学校可能会邀请学生亲自提出申诉.

 

上诉过程

  • 第一级:吸引教员

    一个学生会, 在可能的情况下, 在提交书面申诉之前,尝试与教授非正式地解决问题. 如果非正式的解决方法失败,学生可以提出正式的成绩申诉. 在收到正式申诉后, 教师应确保在30个日历天内提供书面决定,并明确说明原因.

    学生是否在收到老师的决定后的7个日历天内没有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该决定应继续有效. 如果学生对决定不满意或在30天内没有收到教师的回复, 他/她可进入第二级上诉.

  • 第二级:向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学生选择继续上诉, 如果没有系主任,他或她可以向系主任或项目主任申诉. 主席或董事应确保在收到上诉后的30个日历天内提供有关上诉的书面决定或建议.

    如果学生对决定不满意或在30个日历日内未收到主席或主任的答复, 他/她可进入第三级上诉.

    学生或教员是否在收到主席的决定或建议后的7个日历天内没有采取行动, 教职员的推荐或系主任的新决定为最终决定.

  • 第三级:上诉委员会

    如果学生在收到主席的决定或建议后选择继续上诉, 他们可以在7个日历天内将此事提交给相应学术单位的院长(或院长指定人员).

    The dean shall ascertain within 30 calendar days whether the appeal procedures at the first 和 second levels have been duly followed; if they have not, 它们将要求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遵循这些程序.

    申诉委员会应由院长或院长指定的三名教员组成. 院长或指定人员应担任上诉委员会的主席,但无表决权. 委员会的所有审议将不公开和保密.

    与涉事教员属同一系的教员不得担任申诉委员会成员.

    上诉委员会应尽快开会, 但不得迟于书面通知后30个日历日, 已收到在这一级提出的注明日期的上诉请求, 院长已确定第一和第二级的上诉程序已得到适当遵守. 所有符合资格的委员会成员(三名教员和院长或指定人员)的出席构成法定人数.

    上诉委员会应提供书面建议,并在委员会审议结束后的7个日历天内通过院长办公室转交给所有受影响的各方.

    上诉委员会的决定是最终决定.